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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          本院概覽

                  河南博物院章程

                  目 錄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總則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舉辦單位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理事會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管理層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職工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 信息披露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

                  第九章 章程修改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章 附則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章 總 則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一條 為促進和保障河南博物院(以下簡稱本院)依法辦院、科學發展,規范本院各項業務工作,確保公共文化服務、公共信托職能的實現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》、《國際博物館協會職業道德準則》、《博物館條例》、《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,制定本章程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條 本院名稱為河南博物院(英文名稱為Henan Museum)。本院住所是河南省鄭州市農業路8號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條 本院的舉辦單位是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廳,登記管理機關是河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條 本院是非營利性事業組織,經費來源是財政全額撥款,具有獨立法人資格,依法享有和履行相應權利義務,獨立承擔法律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條 本院的宗旨是遵循“發揚固有文化,提倡學術研究,增長民眾知識,促進社會文明”和“社會化、現代化、國際化”的發展理念,通過對中原古代歷史文化可移動物質遺產、當代重要歷史文化見證物和藝術品為重點的收藏,探究中原以及華夏歷史文明的發展歷程、特色和規律,并通過有序的展示和各種教育活動,促進民眾對傳統文化的認知,達到傳承與創新的目的。同時通過廣泛的宣傳與展覽交流,拓展公眾的文化藝術視野和素養,擴大中原文明的傳播與影響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條 本院的業務范圍是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調查、征集和保管以中原歷史文化為主的可移動文化遺產和藝術品,對藏品進行有效的保護、管理和依法處置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對藏品進行鑒定研究,通過與藏品相關的歷史學、考古學、藝術史等的研究提升對藏品以及華夏歷史文化的認識。通過對博物館相關學科研究,提升本院的管理水平和公共文化服務能力。編輯出版《中原文物》期刊和各類科研書籍,搭建科研平臺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舉辦以河南歷史文化為主題的常設展,定期、不定期舉辦各類臨時展覽,加強與國際、國內博物館及文博、科研機構間的交流與合作,引進和推出以歷史、文化和藝術為主題的展覽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教育和文化服務活動,發揮博物館的公共文化服務功能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研究和開發具有本院及區域文化特色的文化產品,出版各類普及讀物,并為公眾提供各類紀念類、實用類文化產品和歷史文化相關讀物,滿足公眾把博物館帶回家和增長文博知識的愿望,擴大中原歷史文化傳播渠道;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加強網絡資源和數字化信息體系建設,利用網絡公共服務平臺,為公眾提供及時快捷的博物館公共文化信息;

                  (七)嚴格執行博物館的安全防護規范,做好全院設施設備的運行維護,確保文物、人員和公共財產的安全;

                  (八)發揮河南博物院業務優勢,開展各類業務培訓,提升員工業務能力,培養行業人員;

                  (九)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館其他業務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舉辦單位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七條 舉辦單位的權利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提出本院的宗旨和業務范圍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組建本院理事會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向本院理事會委派理事代表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提名和任免本院理事長、執行理事長、副理事長、理事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按干部管理權限,任免本院黨委書記、院長及管理層;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審核、批準理事會工作報告;

                  (七)監督本院工作運行;

                  (八)審核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;

                  (九)支持理事會依法履行職責;

                  (十)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舉辦單位職責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理事會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一節 理事會的構成及職責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八條 本院理事會(以下簡稱理事會)是本院的決策和監督機構。理事會向舉辦單位負責并報告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理事會每屆任期為5年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九條 理事會由11—15名(單數)理事組成。主要包括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廳代表、河南省文物局代表、省有關機構代表、本院管理層代表、文博專家、社會知名人士代表、社會公眾代表、企業界代表及本院職工代表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條 理事采用選任制或委任制的形式,按照管理權限上報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后產生,由舉辦單位履行任免程序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一條 理事會下設秘書處,負責日常聯絡、會議組織、會議記錄、日常文稿起草、檔案資料管理等工作。秘書處人員沒有發言權、提議權和表決權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二條 理事會的基本職責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審議本院章程,提出章程修改意見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審議本院事業發展規劃和重大業務活動計劃,監督計劃的執行,確保本院的使命、宗旨和目的的持續性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根據博物館的使命和宗旨提供相應支持,促進本院與社會各界的溝通,鼓勵公眾積極參與本院的各項業務活動,確保最廣泛地為公眾服務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審議本院的工作報告、內部薪酬分配方案、財務預算和財務報告,提出合理化建議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為本院的業務開展,發動社會資源,積極籌措政府與社會資金,保證本院的財務穩定、正常運行和事業發展。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審議本院機制體制改革及內設機構設置方案,確保有充足的人員實施本院的各項功能;

                  (七)審議本院內部主要管理制度并監督制度的執行;

                  (八)監督本院管理層執行理事會決議;

                  (九)審議并聘任名譽理事;

                  (十)決定其他重大事項;

                  (十一)理事會屆滿前三個月內負責組建下屆理事會,并報舉辦單位審核批準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三條 理事會工作要堅持黨的領導,通過本院章程和理事會會議行使議事、決策和監督權,支持管理層工作,不直接參與本院管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四條 本院院長是本院的法定代表人,負責本院日常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五條 理事會向舉辦單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重大事項專題報告。理事會通過的重大事項和決議按管理權限,須經有關部門批準備案后方可生效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六條 第一屆理事會由舉辦單位組織;理事會換屆改選時,由舉辦單位和本屆理事會共同組織,按程序選舉新一屆理事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節 理事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七條 理事實行任期制,每屆任期5年,可以連選連任。舉辦單位或政府部門委派的理事年齡一般不超過60歲,社會人士(民營企業除外)年齡原則上不超過65歲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八條 理事為不授薪的社會公益職位,不因理事資格在本院領取薪酬。因履行理事職責產生的食宿、交通、通訊等費用,可按有關規定從本院經費中列支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九條 理事的任職資格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具備擔任理事所需的相關知識和能力,具有較高的綜合素質,熟悉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在所屬領域擁有較高的資歷和聲望,能客觀、獨立地表達專業意見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熱心社會公益,熱愛文博事業,維護本院的權益和社會聲譽,能根據本院的宗旨,忠實、誠信、勤勉地履行職責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身體健康。無記過以上行政處分,無違法犯罪、失信記錄,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條 理事享有以下權利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出席理事會會議,享有發言權、提議權、表決權、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對理事會會議和本院開展的業務活動情況具有知情權、建議權、監督權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提議召開臨時理事會會議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一條 理事應當履行以下義務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院章程,在理事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及時向本院反映社會各界的意見與建議,廣泛引導和爭取社會資源支持本院事業發展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認真履行職責,按時參加理事會會議及相關活動,遵守并執行理事會會議決議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在理事會授權下代表本院開展有關社會活動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遵守理事會規定的其他義務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二條 理事履職過程中不得有以下情形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擅自公開或使用本院涉密信息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憑借理事身份為本人或他人謀取不當利益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以違背本章程規定和精神的方式干擾本院正常運行;(四)從事其他與理事身份不符的行為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三條 理事可以在任期內提出辭職。辭職應向理事會遞交書面申請,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,理事資格方可終止。委派產生的理事辭職須經委派方同意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四條 理事發生以下情形的,理事會應按程序終止其理事資格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違反法律法規,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的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因本人身體健康和工作等原因,不能繼續履行理事職責的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任期內無正當理由連續兩次或累計三次以上不參加理事會會議的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不能履行理事職責與義務,損害公共利益或本院利益的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法律法規及本院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五條 由于工作變動,理事推選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換理事的,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,按理事原產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換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六條 增補理事需按原產生方式及程序補充并委任。新提名的增補理事,須經理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能入選,新任理事完成當屆余下任期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節 理事長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,由舉辦單位提名,理事會選舉產生;設執行理事長1名、副理事長1名,由理事長提名,理事會選舉產生;執行理事長、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開展工作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除享有理事權利外,還行使以下職權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引導理事會完成其職權,支持本院實現各項發展目標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確認理事會會議議題,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代表理事會簽署有關文件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監督各理事履職行為;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法律法規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二十九條 執行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協助理事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協助理事長督促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,由執行理事長代行其職權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節 理事會會議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條 理事會會議一般由理事長定期召集和主持。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兩次,會議召開前十日內書面通知全體理事。理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一條 理事長認為必要時,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聯名提議時,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。緊急情況下,可以通過通訊方式召開理事會會議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實行民主集中制。理事會會議需要表決的重大事項,采取記名方式投票表決,每名理事享有一票表決權。理事會決議一般事項須經全部理事的半數以上通過。重大事項須經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可生效。

                  重大事項如下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擬定及修訂本院章程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審議本院中長期事業發展規劃、重大財務事項、內部薪酬分配方案、內設機構設置方案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按干部管理權限,審議本院管理層的任免并提出意見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審議決定本院理事會成員的聘任和解聘;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程序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提議召開理事會會議,并確定會議議題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提前十個工作日將會議時間、地點、議題等相關材料書面送達全體理事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就會議議題進行討論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表決并形成理事會決議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制作會議記錄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四條 理事會議題根據本章程及工作需要確定。理事在職權范圍內可提交補充議題,補充議題須在理事會會議召開前以書面方式提出,由理事長決定是否列入當次會議議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五條 理事會在審議各項議題前,應做好充分的調查研究。事關本院發展的重大事項,理事會要與管理層、黨組織、工會等充分溝通,重大專業事項應向有關專業機構或專家進行咨詢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六條 涉及本院全體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,按照有關規定應提請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或審議。理事會在決策時應充分考慮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。涉及本院機構改革、發展穩定的重大決策、重要人事任免、重大項目安排、大額度資金使用事項,理事會作出決定前,應征得院黨委研究同意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七條 如有必要,經理事長同意,相關人員可以列席理事會會議,以闡明具體事項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會議記錄,會議記錄應當作為本院重要檔案妥善保存。出席會議的理事和記錄人,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。理事有權申請查閱會議記錄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會議記錄應當載明以下內容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會議召開的日期、地點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出席會議的理事人員、列席人員、缺席理事及缺席事由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會議主要議題及議程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各位理事的發言要點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提交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;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理事會認為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他內容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條 理事會會議決議經理事長簽署后生效,所決議事項按管理權限須報有關部門批準的,須履行報批手續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一條 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、法規或本院章程規定,致使本院利益遭受損失的,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。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,該理事可免除責任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管理層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二條 本院管理層是理事會的執行機構,向理事會負責,由院黨委書記、院長及領導班子成員組成組成,實行黨委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。管理層執行理事會決議,接受理事會監督,為理事會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三條 本院黨委書記、院長、副院長及其他核心管理人員任免,根據干部任免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,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上級組織部門任免。其中在征求意見階段,須通過理事會審議,聽取理事會意見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四條 管理層履行下列職責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,接受理事會的監督,定期向理事會匯報工作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擬定和實施年度工作計劃,組織開展日常業務活動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編制并組織實施經費預算等財務資產管理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依法、依規組織日常開放和觀眾參觀,保障文物、設施和觀眾的安全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負責日常運行管理,按照相關條例,做好本院工作人員的教育、培訓、考核、崗位晉升和管理等工作;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根據工作需要可提議設立發展規劃、薪酬與考核、陳列展覽、藏品保護等咨詢委員會或專業委員會;

                  (七)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。

                  (八)上級主管部門賦予的其他職權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五條 院長經河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登記后,取得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資格。

                 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全面負責本院日常業務工作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制定并組織實施工作計劃、規劃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按照理事會決議組織有關工作的開展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章 職工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六條 本院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、行政管理人員、工勤人員等組成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七條 本院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院規章制度對職工進行聘用、考核、晉升、獎懲等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八條 職工根據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享有下列基本權利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依法開展崗位要求的工作,按工作職責和貢獻程度依法領取相應薪酬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對博物館事務提出意見和建議,通過職工代表大會等參與民主管理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公平地獲得個人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、學習和交流的機會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在工作業績、工作能力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,公平地獲得各級各類獎勵、榮譽稱號等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對職稱、待遇、紀律處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,向相關部門提出申訴,并請求處理;

                 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及本院章程、制度或聘用合同規定的其他權利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四十九條 職工根據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以及本章程的規定應當履行下列基本義務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遵守憲法、法律和博物館職業道德,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業務水平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珍惜愛護本院聲譽,維護本院利益,遵守本院各項規章制度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勤奮工作,恪盡職守,完成崗位要求的工作任務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法律、行政法規、規章及本院章程、制度或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條 本院的資產及相關合法收入受法律保護,任何單位、個人不得侵占、私分、挪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一條 本院堅持博物館公共信托職責,所有館藏品均為永久性收藏,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合法保藏和利用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二條 本院的經費使用應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三條 本院執行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會計制度,依法進行會計核算,保證會計資料合法、真實、準確、完整。

                  本院接受稅務、會計、審計等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四條 本院財務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的規定配備、管理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五條 本院工作人員的工資、社保、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六條 理事會換屆和本院法定代表人離任,應當進行經濟責任審計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七章 信息披露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七條 本院承諾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的規定,真實、完整、及時地披露以下信息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理事會通過的本院事業發展規劃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本院的機構設置、宗旨和業務范圍、年度工作報告等基本情況和相關信息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本院重要人事任免情況;

                  (四)本院章程及修改情況;

                  (五)國家規定應對外披露的其他相關事項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終止和剩余資產處理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八條 本院有以下情形之一,應當終止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經審批機關決定撤銷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因合并、分立解散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因其他原因依法應當終止的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五十九條 本院決定解散,應由理事會表決通過,理事會的終止決議應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條 本院在申請注銷登記前,理事會在舉辦單位和有關單位的指導下,成立清算組織,開展清算工作。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一條 本院所有藏品,應由舉辦單位組織清點封存,可劃撥其他博物館等機構用于公益性目的,不得用于清算償債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二條 清算工作結束,形成清算報告,經理事會通過,報舉辦單位審查同意,向河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申請注銷登記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三條 本院終止后的剩余資產,在舉辦單位和有關單位的監督下,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本院章程進行處置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九章 章程修改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修改章程:

                  (一)章程規定的事項與現行的國家法律、行政法規的規定不符的;

                  (二)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;

                  (三)理事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五條 理事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案,經舉辦單位審查同意后,報河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備案。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,須向河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申請變更登記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十章 附 則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六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、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,應以法律法規、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。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,以河南省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核準頒發的《事業單位法人證書》刊載內容為準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河南博物院理事會。

                 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5年11月27日理事會表決通過、2021年12月20日理事會重新修訂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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